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, 調整大陸配偶制度 , 修正重點如下:(疑問收集)
(請添加后回轉fjchenwu@yahoo.com.tw 0913913535)
一 、 全面放寬大陸配偶工作權 ,大陸配偶只要合法入境 ,並通過面談後 不需申請許可 ,也不需等二年,沒有條件限制。
二 、 身分證採階段性調整,調整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證的時間,從現行八年縮短為六年。
三 、 增訂強制大陸配偶出鏡前,主管機關得召開審查會,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,保障當事人權益。(政府可有輔助部門?婚姻不實的判定是什么?外出打工有錯嗎?)
四、考量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的生活及財產權益,取消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200萬元的限制 ,並放寬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。
五 、刪除大陸配偶申請定居時 ,得需檢附財力證明。(提供在職証明?)
六 、目前在台依親 ,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,之前如已經過團聚階段,且每年在台合法居留183日,團聚期間可納入新制6年的計算。(6年怎么算?183天怎么算?)
七、個人現階段可以邀請大陸的几等親來台?父母來台探親可否先改一次半年?
八、前婚生子來台的規定?一年開放几個婚前子定居案?
申請身份証准備什么資料?家暴的老公不做申請身份証時的担保人怎么辦?
九、臺灣是一個民主國家 民主國家是人人平等沒有歧視的,那為什么在對待外籍配偶是4年、大陸是6年,這方面卻不平等,何時改?
十、目前長居后差數月可申請身份証,配偶不幸過世,需守寡五年,方可入籍,人道嗎?
十一、出生和親屬公証,可否有更好辦法建立資料庫,省時省錢?
十二、來台已五年多先生上月過世 能否領取長期居留證。
十三、丈夫己有子女,不能收養大陸配偶的婚前子。不乎人情!
十四、實例:探親:完成結婚手續;每次停留3個月,每年最長停留6個月。
團聚:
結婚滿2年,且婚後在臺住滿300日;或臺灣配偶年齡在65歲以上或中度以上身心障礙;或大陸配偶與現任臺灣配偶育有子女,可停留1-3年。
90年起符合條件得申請工作許可,得在臺工作。
居留:
結婚滿2年或已生產子女者。
居留有數額限制。
不用申請工作許可,得在臺工作。
定居:居留滿2年,2年出境不得逾120日
這樣91年結婚只能用探親來臺.能3個月延3個月出境.怎樣住都無法操過183天.
93年3月1日新法才能申請團棸.
請問這樣怎么算
十五、网友:同一片天空
還有一個問題就是常年在大陸經商臺商的配偶,他們常年在大陸根本不可能在臺灣住夠183天,這樣的話他們是不是一輩子都拿不到臺灣身份證啊?
臺灣是一個民主國家 民主國家是人人平等沒有歧視的,那為什么在對待外籍配偶是4年、大陸是6年,包括香港和澳都是?年那為什么我們大陸偏偏是六年,香港和澳門都是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,都是共產黨的政府領導為什么他們的待遇卻和我們不同,這樣公平嗎?這不是歧視嗎?
十六、分享自大陸配偶家庭論壇(网友阿華)
若團聚必須住滿183天
那對民國93年3月(2002年3月)以前怎么算?對因婚生子女[合法]提前進入依親居留怎么算嗎?
對因較早結婚[合法]提前進入依親居留怎么算嗎?
十七、因為移民署屬於執行單位,資訊錯誤率極低,
所以,計算的參考價值較高....
還有每一階段轉變,以核準日為準,
例如我老婆在91/12/23進入排配居留,
後來,轉換依親居留,也是從這個日期起算,
到了95/12/23滿四年,申請長期居留,
證件核發日為96/01/07,因此,它也就成了長期居留起算日,
因此,在今年1月正式申請定居....
至於新制6年,依其內容條件,簡言之,就是
"分別六個年度,各自在台183天以上的合法停留"
(依親四個183天,長期兩個183天)
不必連續,不限累計年數,
這就是申請定居入門條件....
+八:sally 下午 10:02:40
我想了很久終于發現了一個問題,假如臺灣的老公有了外遇而提出離婚,離婚不管是誰提出的吧,那么已經有了孩子離婚以后要被強制出境的,那么怎么可以看孩子,怎樣可以照顧孩子呢,一般判的話都是把孩子留在男方身邊呀
sally 下午 10:03:14
在沒有身份證的情況下怎么辦
十九、一位不會上网的朋友來電轉述:1、既使拿了身份証,有十年后任公職的規定,一樣還不是“人”,
2、大陸地區人民不能参加集會游行是嗎?那我不想拿身份証,只要長期居留,我先生信奉三民主義 ,留4000萬遺產,希望我成立新住民展望會,服務大陸同胞。很多我身邊的朋友都熱心公益,他們都是長居,可以任會長、秘書長、理、監事嗎?3、各區公所 有原住民就業保障名額,為什么沒有新住民的?4、新住民人口三、四十萬為什么沒有新住民委員會?
二十、隨時隨地大陸配偶能夠自由出入境回家探親,若出國旅遊都跟台灣人民一樣方便,如何辦理?
| 張貼者 | 討論串 |
|---|---|
| cocotuckwell | 張貼日期: 2009/8/8 16:33 更新日期: 2009/8/8 16:33 |
會員一級 ![]() ![]() 註冊日: 2009/8/8 來自: 張貼數: 1 |
申請父母來台探親為什麼不能延期呢?一年可以申請三次,一次兩個月,也就是說住到兩個月必須要出境再申請.父母年齡大,路途奔波(畢竟直航還不是太常態,絕大多數父母還是需要中轉香港或是為了省錢走小三通),而且來來回回機票價格也不菲~~~既然可以赴台六個月,那為什麼不讓大家申請延期呢?
還有,是否還可以有項規定,申請大陸的父母過來半年,照顧月子....畢竟讓年屆八十的公婆照顧月子,似乎不太可能,而台灣的月子中心動轍十萬,並不是每個家庭都可以輕鬆負擔的!! 也不知道一定要呆兩個月後出境出入境的規定,是不是在給航空公司謀福利~~~ |
|
|






